【冲刺热点】NO.7刑法热点之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网络犯罪下可能涉及的罪名

Connor 币安app官网下载 2022-11-10 50 0

2023考研已进入冲刺阶段期货信息,相信韬奋的铁粉跟着小编已经走过了【法条解读】、【真题解析】、【重难点集锦】三个阶段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冲刺热点】啦!

众所周知,华政考研试卷经常会出一些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这里小编已经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今年法学界的考研热点问题,同时也会随时更新最新的热点期货信息。今天的热点已经就位,快来学习吧!

热点一:金融领域犯罪问题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1)客体不同期货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侵害的是金融市场秩序和受害者的财产权,而诈骗罪只是侵害了受害者的一般财产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期货信息。首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场合主要是经证监会备案、注册的正规交易场所,而诈骗罪的场合则不确定;其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行为人利用信息优势或者市场主导地位操纵市场,影响市场导向和资金流向,最终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而诈骗罪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如果对象是投资者,则投资者是因为受骗而进行决策。(关键看行为人的信息优势和市场主导地位)

(3)主体不同期货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体主要是指特殊主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并且也包括一般主体(幕后操作者)。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量刑不同期货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比一般的诈骗罪侵害了更多法益,所以在量刑上更重一些。

2、伪造信用卡犯罪

(1)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内涵包括对信用卡的形式伪造(外观相似性)和内容伪造(芯片上记载信息的一致性),并且不包含变造的行为(因为变造行为是在真实信用卡的基础上,对信用卡表面的信息,如持卡人姓名、卡号、有效期等的修改,并不能因此更改发卡机构初始保存的信息,最终只能导致该信用卡无法继续使用)期货信息

(2)伪造信用卡的对象只属于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不包括虚拟信用卡(比如通过APP绑定可以用于支付、转账的虚拟信用卡)期货信息。虽然刑法上的信用卡应包含虚拟信用卡,但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据此,利用他人个人身份信息申领虚拟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行为; 利用持卡人实体信用卡所载信息内容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冒用型信用卡诈骗行为。

(3)信用卡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期货信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信用卡信息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信用卡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重合期货信息。如信用卡信息包括信用卡持卡人的姓名、银行账号等,但由于这些信息同自然人的身份密切相关,通过该类信息可以精准定位、识别某一特定的个人,因此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以及向他人出售、提供该类信息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展开全文

另一方面,尽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都属于侵犯信息类的犯罪,两者具体的行为方式也极为类似,但两罪在侵犯法益的侧重点上有所差异期货信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行为是伪造信用卡或信用卡诈骗等犯罪的准备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破坏,其侵害的法益主要是金融领域的信用卡管理秩序以及信用卡持卡人的财产权益; 与之不同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具体包括公民个人隐私安全、财产信息安全等。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两罪都会体现对信用卡持卡人财产方面的保护,但应当看到,前者更侧重于被害人账户的资金安全,后者则重点保护公民个人有关财产的信息安全。因此,两罪的犯罪对象即信用卡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在各自的犯罪成立中起着不同的定性界分的作用。

热点二:网络犯罪下可能涉及的罪名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期货信息。该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意味着对于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概括性的认识,至于具体是何种犯罪在所不论。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若行为人实施以下客观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其一,行为人在接收相关行政告知书后,仍然帮助行为人提供接入、服务器托管等帮助行为;其二,行为人实施包庇行为,向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其“明知”的行为、行为人在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同时符合其他罪名构成要件应如何处断的情形,应按照想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2)非法经营罪:行为人架设非法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期货信息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期货信息。本罪也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其规范的仍然是多存在于上游犯罪的为下游犯罪提供侵入、控制计算机的程序或者工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情形中具体的程序、工具,主要有三种类型:A.具备突破或者绕开设备程序或者保护系统功能,能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的条件下,对计算机实施远程控制;B.具备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安全保护系统,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的条件下,非法获取设备中数据的功能;C.其他用以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的程序、工具。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有规制删除、修改计算机系统功能,删除、修改计算机程序,制作、传播破坏性病毒三种行为方式期货信息

(5)与下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一些上游行为可能与下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接入服务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期货信息。再如,《网络赌博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行为。

韬奋考研,一路伴你期货信息

Taufen kaoyan , With you all the way.

#往期精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