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合约解除时,已交付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应如何分配?
【原创】文/汐溟
当剧本创作委托合同或者编剧聘用合同被解除时,当事人双方最关心的通常是报酬返还和交付的工作成果著作权的归属两个问题期货的合约。 合同履行期间,编剧接受委托人的报酬,并交付了一定的工作成果。 无论工作成果是否经委托人核查确认,也无论合同如何解除,双方对工作成果不能就著作权归属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如何分配?
2017年6月7日,甲乙双方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主要负责甲方邀请乙方担任的电视剧编剧工作期货的合约。 甲方同意按每集10万元支付乙方报酬,40集共计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17年6月16日向乙方支付了合同第一笔稿费40万元。 2017年8月7日,乙方向甲方交付了该故事的大纲。 随后,双方发生了纠纷。 乙方请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剩余报酬和违约金。 甲方反诉确认合同解除,乙方要求返还最初报酬,故事大纲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一审法院对甲故事大纲的著作权不支持所有的诉讼请求期货的合约。 其理由是,涉案合同解除,支持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前40万编剧报酬诉讼请求,涉案剧本故事大纲的著作权甲方不得享有。 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甲方须支付乙方违约金,故事大纲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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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解除时,已经交付的工作成果著作权的分配规律期货的合约。 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是解除合同时委托人收回报酬,放弃故事情节著作权,实际上故事情节著作权归编剧。 二审法院的处理方式,为同一解除,委托人取得故事大纲著作权,编剧取得第一笔报酬,无需退款。 根据前述审判结果,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被解除时,委托人和编剧的报酬和对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只能选择其中一方,不能并存。 对委托人来说,主张工作成果著作权的,应当放弃当期已支付报酬;对编剧来说,主张报酬的,应当放弃工作成果著作权。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采取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期货的合约。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双方讨论的是对已经解除后合同已履行部分的处理方式。 具体来说,编剧已经制定了故事情节,工作有了成果,合同无法复原; 双方同时要求解除合同,但都不打算继续履行,合作和信任已经破裂,无需采取补救措施,也无法根据剧本制定的特点选择补救措施。 因此,甲乙双方的请求实际上是赔偿损失。 即合同被履行,不能撤销,也不需要补救措施时,如何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损失的赔偿。
具体针对甲乙双方的履行情况,甲方支付乙方第一笔奖金,乙方交付第一期工作成果,即故事大纲期货的合约。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甲方的主要支付义务是支付报酬,合同目的及主要权利是剧本或其他取得工作成果的著作权;乙方的主要支付义务是制作剧本并转让著作权,合同目的及主要权利是取得报酬。 甲方支付报酬与乙方创作、转让剧本的著作权之间存在着给付的关系。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理解为甲方的报酬转换为剧本的著作权,即以甲方支付最初报酬,乙方接受并提供智力劳动的方式转换为故事情节及其著作权。 合同解除时,甲方的损失是支付了第一笔报酬。 如果乙方将其报酬返还给甲方,甲方的损失将得到合理弥补。 甲方要求享有故事大纲著作权的,在支付初始酬金后已获得对价利益,该交易无损失,已获得故事大纲著作权的,无权主张退还酬金。 甲方的两个请求,乙方返还了最初的报酬,甲方也获得了当期工作成果故事纲要的著作权,与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就免费获得故事纲要的著作权相同,但假设乙方可以得到创作故事纲要并将其著作权转让给甲方,提供智力劳动也不会得到任何报酬的支持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
本文案例改编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 )京73民终95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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