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期限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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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期限怎么计算代理期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代理期货。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代理期货,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代理期货,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代理期货,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代理期货,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代理期货,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代理期货,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代理期货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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